《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的( )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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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的()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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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应改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指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3‰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计算超过()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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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 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 )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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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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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指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3‰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计算超过()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