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断题(共160题)
免拓印是指原需申请人自行拓印车辆识别代号的,由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免费拓印;对于群众主动提交拓印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重新免费拓印。
要加强对轻型货车的查验,查验员对发现货车栏板、货箱、轮胎、轮毂等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立即启动嫌疑机动车调查程序,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岗应当使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记录受理、查验全过程信息,按规定采集、上传机动车查验结果、照片及视频,免费拓印车辆识别代号,制作并内部转递电子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推行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的登记服务站代办进口车预登记的,可以由社会查验员查验车辆,由民警查验员通过查验监管系统复核确认。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对机动车查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需由民警查验员现场查验的业务,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查验员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督并由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辅助查验员进行查验。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查验音视频资料应当保存2年以上,业务大厅、专用库房等相关场所的视频资料应当保存1年以上。
对贴有车身保护膜、装有轮毂保护装置等外观防护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开展预查验时,应当严格查验实车,采集实车照片,查验记录表可以使用与车辆外观特征一致的同型号车辆标准照片,行驶证的照片使用实车照片。
对预查验车辆加装、选装符合规定部件,导致车身外观特征发生改变的,制作行驶证时,应当重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采集车辆标准照片。
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根据GB 7258—2017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旅居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查验时应当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项目为: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查验时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对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的,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
检验监督人员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
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
注册登记时,只对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查验装置的汽车安全带是否均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
对申请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的,应查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教练车应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时,应制订实施专门的工作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应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应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当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从事检验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查验员。
查验区配备1个查验工具箱后,查验员可视查验工作量按需随身携带查验包。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应由本省行政辖区内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其内容应该包括人工检验项目及整车检验结论。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内容应包括人工检验项目(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查等)的检查结果、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制动、灯光等)的检验结果(无法进行仪器设备检验的除外)、路试数据和判定结果(如进行)及整车检验结论,且所有检验项目及整车检验结论均应为合格。
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机动车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只需书面告知机动车车主查验不合格的原因即可。
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照片拍摄要求:解体过程照片或视频必须与原车特征有关联性,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能体现切割痕迹。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注册登记时应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
对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其他货车,注册登记时应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规定在车辆前端或者后端醒目位置分别设置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的识别标志。
专门查验区的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的实际需要。
按《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查验箱应配置手锤、长卷尺、平面放大镜、内窥镜、铅锤、砂纸、除锈剂、脱漆剂、手套等工具、物品。
按《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查验箱应配置轮胎气压表、透光率计、紫外荧光灯、VIN码信息读取仪器、车身反光标识查验仪器等仪器设备。
按《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查验包应配置机动车查验检验智能终端、螺丝刀、金属卷尺、强光手电等常用查验工具。
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应佩戴全省统一式样的证卡,按照规定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和查验工具,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赋予的职责。
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机动车时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或视频)和查验结果。
确定车辆类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符合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实车车长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记载的名义车长的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时,按照实车车长核定车辆类型。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为提高查验效率,可以只查看尾六位),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等嫌疑。
注册登记查验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机动车查验所使用的量具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值,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查验整备质量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数值,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实车操作检查,确认机动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实车操作检查,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辅助制动装置。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实车查看机动车前轮(实车无法查看时只查看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确认机动车前轮是否安装了盘式制动器。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实车查看半挂车,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防抱制动装置。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打开发动机舱盖并目视检查,确认客车是否安装了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要求,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备注"栏中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
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
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工作人员只需要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的规定。
工作人员目测能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比对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对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预警报警提示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查清核实;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定期分析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每季度将参检率、检验合格率、异地检验率等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规信息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和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牵引杆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且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根据GB 7258—2017,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和技术资料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核定车身颜色。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A正确
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