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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起出厂的客车、乘用车、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等于10000kg的挂车,均应安装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且防抱制动装置的自检功能应正常。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应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由车辆制造厂为某个单独车型指定的年份,若实际生产周期不跨年,车型年份应与历法年份一致,若实际生产周期跨年,车型年份应包括且仅包括其指定年份代码对应的历法年份的6月1日。 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但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可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了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查验项目、查验要求和检验监督要求。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适用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相关项目。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查验车身反光标识。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车、旅居车,查验灭火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的其他货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查验应急出口、应急锤和乘客门数量。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8的乘用车,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教练车,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包括小、微型手动挡、自动挡乘用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和所有货车的前轮,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查验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制动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客车均需要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英文警告性文字。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两轮普通摩托车,查验摩托车乘员头盔。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使用性质的,需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客车,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对重、中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还应查验外廓尺寸、整备质量。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注册登记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注册登记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注册登记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但“车辆品牌和型号”项目除外;对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手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确认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种类,查验车辆识别代号、驱动电机号码、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还应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能在专门查验区进行查验的,须经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在专门查验区进行查验并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除外。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专门查验区的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的实际需要。专门查验区应施划有标志标线,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按标准配备有查验工具箱。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过程中,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非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的视音频记录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记录机动车查验结果、采集查验照片和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前来办理查验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变更迁出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确定车辆类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符合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实车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载的名义车长的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时,按照《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载的名义车长核定车辆类型。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确定车身颜色时,应根据实车核定;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的不同及光线的明暗会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相应的车身颜色。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确定核定载人数时,对驾驶室前排核定乘坐3人的汽车,应实车测量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查验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是否按规定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办理机动车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与实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体、间距(或拍摄/制作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1:1还原照片),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拍摄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并收存重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值,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值或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整备质量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数值,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为“载客人数/座位数”)及根据GA802核定的“车辆类型”。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申请注册登记或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进行查验时,对具有外接充电接口的,在“备注”栏中记录“新能源汽车”。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警告性文字特别项目出现不合格情形时,在“判定栏”栏中记录不合格的项目并说明具体情形。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乘用车进行查验时,发现车身外部进行了改装但未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不影响运行安全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和使用规定,并在“备注”栏中记录。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字(或签章)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应确认机动车生产厂家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了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的整改合格说明,确认的结果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留存。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摩托车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在办理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经核实并非异常情形的,应及时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打刻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挂车(无纵梁的除外)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有明显的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等方式处理的痕迹。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包括电子控制单元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其附近可视区域存在局部打磨、涂漆等加工处理痕迹时,若上述痕迹不足以影响管理部门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识别和认定,不应简单认定为不符合GB7258国家标准的要求。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因腐蚀、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无法确认需重新打刻的,按照规定打刻新的原车辆识别代号时应把原始号码打磨掉。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更换的车身或车架上应按规定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重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位置,应符合GB7258-2017的4.1.3的规定。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查验时,已采集发动机标识(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电子照片的,实车的发动机标识(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与电子照片一致的,视为合格。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和技术资料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对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未列入车辆品牌/型号的进口机动车不应办理注册登记。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确认车身颜色时,对于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不同及光线明暗会发生变化的机动车(俗称“变色龙”),应在判定栏签注“×”,并在备注栏简要说明情况。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驾驶室乘坐人数,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乘坐人数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查验时,对需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车型,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车辆运输挂车(包括中置轴挂车、半挂车)的后部不应设置有可能用于载运车辆的可伸缩的结构。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实车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部件的以及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加装尾翼等情形的除外。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专用客车、专项作业车的乘坐区与作业区重合的部分,可只在一侧设置车窗,防弹运钞车押运员乘坐区的两侧可不设置车窗。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非注册登记查验时,乘用车未按规定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和/或反光背心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相应栏内签注“不合格”,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的经办人)配置齐全后复检。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按照GB7258-2017规定不核定乘坐人数的座椅,以及其他仅在机动车停止状态下供人员乘坐的座椅不属于乘员座椅,这些座椅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且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对这些座椅的设计和制造用途、使用安全事项等应予以说明。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查验整备质量。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辖区内转移登记查验判定整备质量时,确认车辆无非法改装情形且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的轴荷等相关数据正常的,视为合格。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旅居车应配备使用状态有效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其压力表应在不移动灭火器的条件下能观察到压力状态。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客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行驶记录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卧铺客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摄像头的配备数量及拍摄方向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无遮挡。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800mm×900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m×700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并在附近配置应急锤或具有自动破窗功能。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8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1个应急门,车长大于6m且小于或等于8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1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应标记有击破点标记,邻近处应配置应急锤。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使用应急窗时,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自动破窗装置;或在车窗玻璃上方中部或右角标记有直径不小于50mm的圆心击破点标志,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以及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其他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乘客门和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0mm。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在用车更换发动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应记载有更换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 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及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三轴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其所有车轮均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乘用车、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或等于10000kg的挂车,以及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安装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合格要求规定,进口机动车标注的(正常查验时能观察到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如有英文“warning”等明确属于警告提示内容的均应有相关中文说明,但如无相应文字,或已经用图形表示警告内容,视为满足要求。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中置轴挂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总质量。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 m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其驾驶区应有隔离设施, 防止他人侵入驾驶区。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19年1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或等于9m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其驾驶区应有隔离设施, 防止他人侵入驾驶区。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 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 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出厂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 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 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按规定应经强制计量检定的查验工具,经过检定后可以一直使用。 查验包应配置机动车查验检验智能终端、螺丝刀、金属卷尺、强光手电等常用查验工具。 查验包应配置伸缩旋转镜、轮胎花纹深度尺、平面放大镜、VIN码信息读取仪器、汽车行驶记录仪检查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查验仪器等仪器装置。 金属卷尺长度不小于3m,分辨力不小1mm,主要用于测量部件尺寸参数。 查验智能终端应提供设置固定查验区域功能,未经授权禁止在固定查验区域外进行查验。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选择使用公安部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或公安内网服务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机动车和驾驶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上岗前接受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合格,从事机动车查验的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还应当取得相应车型的查验员资格证书。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开办的业务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及检验标志核发等业务,不可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载货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校车的机动车除外。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协助办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 对机动车查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需由民警查验员现场查验的业务,经车辆管理所民警查验员授权后可以由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非民警查验员代为查验。 对业务办理中需要收回的号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收回后自行销毁。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有擅自增加或减少查验项目、降低查验标准,为查验不合格车辆办理业务,或者聘用未取得相应查验员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机动车查验的,所属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暂停其业务办理,责令限期整改,在其整改完毕并经验收通过后,书面通知其恢复业务办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审核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 车辆管理所应当规范机动车查验区建设,设置“机动车查验岗”标识,设置查验工位,施划标志标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查验员查验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使用查验工具包和查验智能终端,并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便携式视音频记录装置记录查验过程。 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可以在查验区进行。对辖区内出租、公交等运输企业需要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初级查验员查验的车型为: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 从事机动车查验监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掌握监管工作内容和异常情形处置要求,其负责人应为中级查验员或者高级查验员。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查验员培训教育管理规定,制定培训计划,指导、监督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教育工作。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查验员每月组织一次廉政教育、业务知识、实战技能集中培训。 查验不合格的,查验监督岗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出具书面告知,一次性书面告知查验不合格原因,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中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查验不合格原因及相关证明图片(视频)资料。 对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先行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检验照片(视频)上传后的48小时内审查完毕。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海关等单位,建立被盗抢、走私机动车案件办理协作机制。 民警查验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的,还应当先行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嫌疑机动车驶离,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配合调查;嫌疑机动车强行驶离的,应当记录嫌疑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型、颜色、特征等信息,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民警依法开展现场调查,调查期间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全过程,并制作现场笔录。 对机动车存在被盗抢、走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集嫌疑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及零部件编号,比对盗抢库、机动车登记信息,并应联系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企业进行核查。 对机动车存在走私嫌疑的,经过核查机动车涉嫌走私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海关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移交查获地的海关部门处理。 经查验发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合格证等凭证记载的数据不一致等情形时,查验监督岗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中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违规类型、情形、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填写《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上传整车、违规项目及询问笔录等照片;属于进口机动车的,还应记录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 查验监督岗承担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民警中级查验员以上资格。 车辆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按本规范采集、报送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车辆管理所接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报告嫌疑违规机动车后,应当安排开展调查。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办理的具体查验业务范围,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配备与机动车查验工作相适应的社会辅助查验员,社会辅助查验员不得兼任登记审核岗。 社会辅助查验员可以对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进行查验(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组织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业务的日常检查,每月明查暗访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每季度完成对辖区全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检查。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仅能向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以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机动车虽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涉嫌走私、被盗抢骗、非法生产销售、拼(组)装、非法改装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对不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机动车产品,自2022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对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生产销售过渡期6个月。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之日后出厂的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均应当符合《通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定义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顶外覆盖件(覆盖在车身骨架表面上的车顶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车顶结构件上的附件)最大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mm,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定义的面包车,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符合小微型载客汽车定义的车辆的行李区纵向长度应当小于或等于车长的30%。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仅设置两排座椅时,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和靠背应为固定式结构且不能被翻转。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车辆设置的第二排及以后排的普通座椅,如其纵向位置可以调节,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600mm;如果配备豪华座椅,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900mm。 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第五部分 机动车业务知识 机动车业务知识试题主要适用于机动车业务的受理岗、档案管理岗和监督岗考试,试题按照审查及收存、业务流程及办理事项、其他相关要求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分类。 补充说明:2021版共410题,资料审核及收存114题,业务流程及办理事项117题,相关标准及工作要求179题。2022版修改后共408题,其中第一段审查及收存117题,选择题54题,判断题63题;第二段业务流程及办理事项114题,选择题47题,判断题67题;第三段相关标准及工作要求177题,选择题85题,判断题92题。两个版本相比保留327题、修改35题、删除48题、新增46题。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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