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的()。
A许可编号,备案编号
B批准文号,备案编号
C备案编号,许可编号
D备案编号,经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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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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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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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互联网文化单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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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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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在从事从互联网文化产品进口经营活动时,对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