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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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