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七十一条
B第七十二条
C第七十七条
D第七十八条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不能够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够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能够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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