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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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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临时供电期限一般不得超过(),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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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Ⅰ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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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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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 ),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