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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工程项目由A、B、C三个分项工程组成,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确定中标人,合同工期5个月。各月计划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见表6-4,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20%作为材料预付款。预付款从工程开工后的第2个月开始分3个月均摊抵扣。 (2)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发包方每月支付承包方应得工程款的90%。 (3)措施项目工程款在开工前和开工后第1个月末分两次平均支付。 (4)分项工程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减少)计划完成工程量的15%时,该分项工程超出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5(或1.05)。 (5)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2%计取,其他项目费20.86万元,其中暂列金额100000元,规费综合费率7.5%(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为基数),税金率9%。 表64各月计划(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表 问题: (1)工程合同价为多少万元? (2)列式计算材料预付款、开工前承包商应得措施项目工程款。 (3)计算第1、2月造价工程师应确认的工程支付款各为多少万元? (4)假定该工程实际发生的措施费与计划一致,暂列金额中只在4月份支付了承包商索赔款6万元,其他费用均与计划一致,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造价及质量保证金。 注: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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