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设立时收到乙公司投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合同约定该设备的价值为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6000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一致,乙公司享有甲公司注册资本20%的份额。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接受乙公司投资时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是( )。
A26000
B100000
C126000
D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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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设立时收到乙公司投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合同约定该设备的价值为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6000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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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1 000 000 元,设立时收到乙公司投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合同约定该设备的价值为 200 000 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6 000 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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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 000 000元,设立时收到乙公司投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合同约定该设备的价值为2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6 000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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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初始设立时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非专利技术一项,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均为500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 000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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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原材料一批,合同约定该批材料不含增值税的价值为 100 万元,增值税税额 13 万元(由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材料合同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