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一栋住宅楼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2017年8月,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未予理睬。同年9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B银行可否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并说明理由。
(3)若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可否直接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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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合同签订后为了借款安全,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在甲公司的再三请求下,丙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签署:“保证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担保法》规定,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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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常驻香港,保证合同由丙公司总经理签字并盖合法公章。B银行与丙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借款合同到期后,A公司没有偿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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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价值5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为甲公司担保,银行与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但是未对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份额和顺序进行约定。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本付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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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价值5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为甲公司担保,银行与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但是未对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份额和顺序进行约定。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本付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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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从银行借款100万元,A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前,甲卸任,乙继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借款到期未能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