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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现年35岁,2004年药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到某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2010年经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获得执业药师资格。2012年,碍于情面利用自己的证件替亲戚李某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担任药店负责人,但不参与实际经营。2013年因为酒后驾车被罚款,并暂扣驾驶证1个月。2015年3月该药店因故意销售假药“筋骨丹”300瓶和“喘立消丸”400瓶,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关于药店销售假药,余某对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A余某未参与实际经营,不负法律责任

B因销售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余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C余某作为直接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

D因销售药品数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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