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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一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 (1)以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达到5%之日起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 (2)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合计达到5%时,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 (3)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30%时,如果资金允许继续进行收购,即向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60%股份的要约。如果资金短缺,则面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 (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初步定为20日,根据收购情况再作调整。 (5)如果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的60%时,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6)如果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继续收购,则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7)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可以考虑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非与甲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要求:分析上述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上述观点(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上述观点(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上述观点(3)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上述观点(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上述观点(5)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上述观点(6)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上述观点(7)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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