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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庄某诉范某离婚纠纷案

庄某(女)、范某皆为江宁市龙湾区人,2004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5年生育一子,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范某分别于2010年7月3日、8月2日打伤庄某,两次均为轻微伤。至2010年8月4日,以范某的名义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为16万元,后被范某全部领取,部分用于家庭开支。2010年9月,双方前往高新区打工,后二人感情不和,范某于201 1年7月独自迁往胶东区。庄某曾于2012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二人和好,法院记入调解笔录。不久后,二人再次爆发矛盾,庄某于2012年9月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年后,庄某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6万元;(3)赔偿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开庭后范某经传唤拒不到庭,仅范某全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庭,该代理人称:范某不同意离婚,他从未殴打过庄某;16万元的存款全部用于补贴家用;范某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庄某未能举证范某家暴的事实,不能认定双方感情破裂,遂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故以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问题】

1.庄某第一次起诉时,管辖法院有哪些?

2.请指出本案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假设你作为本案法官,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

4.试拟写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或范某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