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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时公司与人和公司合作开发合同争议案

天时公司与碧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由天时公司提供一块土地,与碧海公司共同投资开发一项房地产项目,并共享该项目经营的收益。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合同。后来天时公司又以同一块土地与人和公司(本案中涉及的公司均为国内企业)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合同中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此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人和公司根据仲裁条款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组成了仲裁庭。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时公司认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有明显偏向对方当事人的倾向,向仲裁庭提出了对此名仲裁员的回避申请,仲裁庭经过审查认为天时公司提出的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定的回避事由,因此作出了不予回避的决定。

【问题】

1.如果天时公司在仲裁案件受理前分立为A、B两公司,则人和公司可以以谁为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2.碧海公司在得知人和公司申请仲裁之后,能否申请参加人和公司和天时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为什么?碧海公司是否有权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为什么?

3.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回避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回避申请应当在何时提出?

4.如果天时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其与人和公司曾经在合作开发合同履行期间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纠纷处理方式变更为诉讼,那么对于天时公司的异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5.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天时公司和人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天时公司反悔,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人和公司可以如何救济?

6.仲裁裁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受理了被申请人天时公司提出的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申请人和公司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7.被申请人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在何种情形下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8.如果在仲裁过程中,人和公司发现天时公司

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人和公司向仲裁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庭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人和公司发现某重要证据可能会灭失,于是向仲裁庭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仲裁庭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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