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荣公司诉光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某市甲区欣荣公司与乙区光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光达公司承建欣荣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厂房,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厂房施工过程中,欣荣公司与光达公司因增加工程量、工程付款进度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A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欣荣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受理了本案,光达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欣荣公司申请法院裁定光达公司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欣荣公司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光达公司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其事先不知道欣荣公司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无其工作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欣荣公司的诉讼请求。欣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称其与光达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光达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欣荣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欣荣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其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欣荣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若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2.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3.欣荣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5.对于光达公司提出的反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欣荣公司在调解中认可的增加的工作量,能否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为什么?
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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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光达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光达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欣荣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欣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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