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诉装饰公司、建筑公司侵权案
201 3年5月,A区建筑工程公司需要钢筋6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吨1 800元。同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C区钢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钢材600吨,每吨1700元,货到付款。一个月后,钢材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600吨钢材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并成立了清算组。这时D区装饰公司声称与贸易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实际上贸易公司与装饰公司无来往。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B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钢材300吨。
当“清算组”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清算组”无奈,于同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运输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装饰公司和建筑公司付给清算组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1.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原告与本案审判人员是熟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建筑公司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其他业务欠缺,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运输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5.运输公司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上诉?
6.此案中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应当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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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成立了清算组。这时D区装饰公司声称与贸易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实际上贸易公司与装饰公司无来往。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钢材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于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B区将所运钢材分送装饰公司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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