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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4月5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见一青年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住址。王某遂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4月7日,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盗窃的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4月12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日,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被不起诉人王五也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犯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问题: 1.对该青年采取拘留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侦查机关的讯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该青年未提供真实姓名,侦查机关能否移送审查起诉,为什么? 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6.王五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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