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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 问题: (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 (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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