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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一、王二外出游玩,向王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王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王四到王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3000元买下,王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王四手头钱紧,向王二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王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王四答从王一处购得,王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王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王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王五拾得。王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王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1000元”。王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王二。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拒绝。于是,王五拒绝交付相机,王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王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8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X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王六以2万元购得,一年后,王二、王三知道相机在王六处,遂要求王六返还,此时,距离王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 问题: 1.基于王一将相机卖与他人的事实,王三可以对王一提起何种之诉? 2.王四可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3.王二以2000元价格从王四处购得相机,请问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4.王二买得手机后将其玉石镶嵌其上,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所有权取得方式中添附之一的加工? 5.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以王五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无偿返还为由,拒绝给付酬金,请问,王二的抗辩是否有效?为什么? 6.王五儿子丢失了相机,王五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7.现在王二、王三和王六就该相机的归属发生争执,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8.假设王五儿子丢失的相机被人拾得并交给失物招领处,经公告无人认领,公告期满,招领处将相机以拍卖的方式卖给王七,现在王二对该相机主张权利。法院该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