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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于大妈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丈夫去世后,于大妈和甲同住在于大妈与丈夫结婚后修建的房子里。由于甲长期不给生活费,且儿媳丁经常辱骂于大妈,因此于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每人给自己生活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仅传唤甲到庭。案件由人民陪审员戊独任审判,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开庭时戊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遂径行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重新计算。 问题: (1)本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