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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门面房出租给乙公司,年租金为5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乙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1日前向甲公司支付该年度房租。合同订立后,乙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支付2014年度租金,并开始使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但因资金运转困难未能在2015年1月1日前支付2015年度租金。除该租赁合同以外,两公司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2015年3月,甲公司多次致函催缴无果后,拟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乙公司支付租金。 问题: (1)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吗?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如果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因公司经营不善,现资金运转困难,无清偿能力,请求宽限至2015年6月支付租金。乙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乙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此乙公司并未拖欠租金。乙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乙公司拒不接受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乙公司的书面异议被法院予以认可,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则后续可能发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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