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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乙国有独资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国兴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国兴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000万元;最大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乙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据查,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监事会7人中只有1名职工代表。 2004年8月,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只有500万元,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4年10月,公司董事长周某代表公司和周某妻子所在的嘉义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高价购买了嘉义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给国兴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监事会主席为此提议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这时,国兴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子公司“国强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国兴公司是广州子公司的母公司为由,要求国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国兴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国兴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乙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国兴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国兴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否有权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追究周某的责任? 5.国兴公司是否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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