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罗贡机械加工部与方圆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由罗贡加工部按照图纸为方圆公司生产UV线设备机加工零件100件,价款30000元。2014年3月1日罗贡加工部将定作物如数交付给方圆公司。加工部到方圆公司催讨加工价款,吉祥设备公司在与方圆木业机械公司协商后,开具了一张金额为30000元、用途为加工费的支票交给加工部。加工部提示付款,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加工部索款无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方圆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吉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吉祥设备公司出具的支票上的签章人也是方圆木业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圆公司与吉祥公司在同一处办公地点办公。
问题:
(1)罗贡加工部认为,加工部按照约定将定作物交付给方圆公司后,合法取得了吉祥公司为方圆公司代付加工费而签发的有效票据,且已给付对价,依据票据无因性的原理,吉祥公司理应按照票面文义所载向加工部承担票据责任。罗贡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什么?
(2)吉祥公司认为,吉祥与罗贡并无业务关系,加丁费应由方圆公司支付,吉祥公司开出支票系由公司财务人员失误所致,故吉祥不承担责任。吉祥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