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山东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从事医药产品生产行业。祥康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分别为:普善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善药业)与山东白山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各占48%股权,剩余4%股权由自然人股东持股。
2013年5月6日,普善药业致函祥康有限公司告知将于10日后进厂进行财务查账审计。3日后,祥康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函复普善药业,以总裁办公室尚未接到公司董事会的通知为由,拒绝普善药业的查账要求。经再次函告无果,2013年5月15日,普善药业代表来到祥康有限公司所在地厂区,提出进厂查账要求,但被祥康有限公司的保安拒之门外。为此,普善药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并复制祥康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普善药业的诉讼请求。
根据查阅的情况,普善药业发现祥康有限公司除了最新购买价值800万元的专利技术外,还购进一台价值500万元的机器,用于开展创新转型业务。看到公司良好前景,遂继续支持公司发展。
2016年,由于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祥康有限公司实现上市交易,更名为山东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康股份公司)。上市后,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颇受二级市场追捧,公司盈利状况良好。2017年年初,普善药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再次要求查阅祥康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鉴于上次败诉结果,祥康股份公司此次答应普善药业的查阅要求,不过拒绝提供公司的会计账簿。普善药业在查阅董事会决议时发现,祥康股份公司所购买的最近专利技术为无效专利,并非最新先进技术。会计师马某遂将此消息通过微博发布,公众知晓消息后,纷纷抛售祥康股份公司股票,造成祥康股份公司股票大跌。
由于会计师马某泄密导致的市场预期差,祥康股份公司业绩迅速下滑。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商业秘密,祥康股份公司通过修改章程,禁止股东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公司董事高某为配合公司安排,决定以后对董事会的重要决议不再制作记录。
另,根据最新资产评估报告,祥康股份公司已经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问题:
1.法院关于普善药业的请求查阅公司文件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祥康股份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普善药业查询会计账簿?为什么?
3.针对会计师马某的泄露信息行为,祥康股份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祥康股份公司为保密所作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5.董事高某的决定是否可行?其行为可能带来哪些风险?
6.祥康股份公司能否提出破产申请?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