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5%
B10%;5%
C7%;3%
D10%;3%
发行长期次级债务补充附属资本时,全国性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其他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我国目前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次级债务不可计入附属资本。
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附属资本的50%。
全国性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其他商业银行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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