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设单位
B购房者
C物业使用人
D售房人
商品房销售,( )应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 )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公有住宅的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层住宅按照不低于售房款的()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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