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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接受乙公司材料出资,投资双方确认其价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万元。乙公司通过该项投资在甲公司注册资本中占有的份额为80万元。甲公司在编制会计分录时,记入“资本公积”科目贷方的金额为(  )。

A20万元

B33万元

C80万元

D1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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