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A民事责任
B补偿责任
C侵权责任
D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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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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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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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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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他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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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