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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及合同价调整某水利枢纽工程招标,挡水建筑物基础石方明挖项目清单工程量45万m3,为招标图纸工程量。 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变更范围约定: (1)规定的权限内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下列变更工作,承包人应执行: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量。 (2)上述条款所规定范围内的变更项目引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时。承包人施工方案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不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约定: 当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量的15%,且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改变时,按以下方式计算结算款额: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量的15%时,超过合同工程量15%的部分,重新调整单价,由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若工程量减少15%,按下式计算总工程款: C=Q1×P+(Q0-Q1)×ΔP 式中:C为结算款;Q1为实际完成工程量;Q0为清单工程量;P为合同单价;ΔP为补偿单价,由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 【问题】 1.合同文件中如此规定是否合理? 2.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量的15%时,重新调整单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ΔP补偿单价应考虑哪些因素?如何确定? 3.合同中基础石方明挖工程单价为39.05元/m3。监理工程师商定: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量的15%时,超过合同工程量15%部分,重新调整单价为36.08元/m3;ΔP为2.50元/m3。当实际工程量为55万m3时,该项工程结算费用为多少?当实际工程量为42.5万m3时,结算费用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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