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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挡水建筑物基坑开挖工程,合同工期180d。由于地下水较为丰富,为保证正常的施工条件,需采取基坑降水措施,招标文件中规定,基坑降水措施按项计列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基坑最大渗流量19200m3/d的数据,基坑四周设四个排水井,每个排水井配置1台套抽水设备(技术参数:流量800m3/h),每天按照两个单元时间安排抽水,即12h抽水一次。承包人报价为787320.00元。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期间,由于连降10d暴雨,导致施工难度增加,施工工效降低,进度有所延迟,且基坑排水量增加。为此,承包人向监理提出工期和相关费用的索赔。 事件2:施工进行60d后,由于开挖高程的降低,基坑渗水量迅速增加,4台抽水设备无法满足要求。经业主和监理及承包人共同在现场测量,渗水量稳定在35000m3/d左右。为保证顺利施工,监理指示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承包商根据渗水流量,每个集水井增加同种型号设备1台,共4台。随后承包人向监理提出变更该项目的合同价格。 【问题】 1.针对事件1:作为监理单位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要求,该如何处理? 2.针对事件2:承包人提出变更合同价的要求是否合理?承包人按照总设备数量及原报价提出变更合同价为1574640.00元(原报价的2倍),此报价存在什么问题?合理的报价应该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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