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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承包人承包引水补水工程,分Ⅰ、Ⅱ两个施工区段,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为3000万元。两个施工区段均在最早开工时间开工,合同约定完工日期Ⅰ区段为2017年3月1日,Ⅱ区段为2017年8月31日。总进度计划上Ⅰ区段为关键线路上项目,Ⅱ区段为非关键线路上项目,其自由时差为10d,总时差为10d。Ⅰ区段工程造价为2000万元,2017年3月1日完工,完工证书上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签发完工证书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Ⅱ区段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2017年10月10日完工,完工证书上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签发完工证书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各区段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各自工程造价的3%。合同中对工期延误的处罚规定为:Ⅰ区段工期每延误1d,按该区段造价的3‰进行赔偿;Ⅱ区段工期每延误1d,按该区段造价的2‰进行赔偿。在2017年11月,Ⅰ区段发生引水渠道漏水情况,对漏水渠道修补,共计需20万元。合同规定,保修期为1年,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 【问题】 1.分析该工程承包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并确定违约处理方案。 2.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所扣质量保证金应何时退还?应给承包人退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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