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
B15%
C3%
D10%
持有公司股份( )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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