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期限为40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2008年将该宗房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房屋以福利价卖给自己的员工居住。职工丙于2009年1月1日住进新房,此时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年限为( )。
A40年
B70年
C35年6个月
D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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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期限为40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2008年将该宗房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房屋以福利价卖给自己的员工居住。职工丙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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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2008年7月1日将该房屋一并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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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2016年7月1日将该房屋一并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