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一、孙二与朱三、沙四两家因甲县乙乡丙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争议的集体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朱三和沙四一直要求唐一拆除其在争议土地东侧所建的两间瓦房、猪圈和厕所。2015年5月21日上午,朱三到唐一自建的瓦房前,要求唐一拆除房屋,唐一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朱三便拿放在瓦房门口的铁锹顶坏了房顶上的瓦片,唐一上前阻止,并与其厮打在一起,后孙二、沙四相继赶到,加入到厮打中。行政机关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作出了不同的行政处罚:给予唐一行政拘留5日、孙二行政拘留3日、朱三行政拘留3日、沙四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处理。
A村委会
B人民政府
C公安机关
D村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