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11月19日发布( ),将长江口禁捕范围由东经122°向东海域扩延至东经122°15′。扩延后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域,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管理区同步实行与长江流域相同的禁捕管理制度。
A《关于设立长江沿岸禁捕管理区的通告》
B《关于设立长江上游禁捕管理区的通告》
C《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
D《关于设立长江口10年禁渔的通告》
A《关于设立长江沿岸禁捕管理区的通告》
B《关于设立长江上游禁捕管理区的通告》
C《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
D《关于设立长江口10年禁渔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