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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单位为一家省级事业单位,按其所在省财政厅要求,执行中央级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2019年7月,甲单位审计处对本单位2019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8月2日,甲单位召开由审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等处室相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就检查中发现的如下事项进行沟通。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根据国家部门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逐项判断事项(1)至(5)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对存在不当之处的,分别说明理由。   (1)省财政厅2019年2月末批复了甲单位2019年度支出预算4900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33000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6000万元。3月初,甲单位将内部各单位预算进行批复分解;为保留适当的预算灵活性,避免预算频繁调整,对于基本支出预算中部分暂未确定具体工作内容的业务,财务处仅批复了预算总额度,待业务的具体工作内容确定后再细化分解。  (2)甲单位项目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规定,所有项目经费均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各单位申请项目经费时必须申报绩效目标。2019年6月,后勤管理处申请对业务楼老化陈旧电力管线进行维修改造,预计需要项目经费30万元。由于具体施工方案及单位能够批准的资金额度均未确定,后勤管理处仅对项目绩效目标做出一般性描述,将项目绩效目标设定为“按期完成电力管线改造任务,为业务楼提供安全的供电服务”。 (3)甲单位2019年上半年计划引进10名优秀人才,并按相关政策安排引进人才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预算15万元。2019年6月,人事处同10名引进人才签订了聘用合同。经履行相关报批程序,财务处支付了引进人才住房租金补贴15万元。财务处认为,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属于引进人才薪酬待遇的一部分,遂将15万元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确认支出并按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入“工资福利支出”。 (4)甲单位“专用实验设备购置”项目经费预算为180万元。2019年2月5日,甲单位履行了政府采购程序并同中标的A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3月30日前设备到货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70%;设备调试正常运行3个月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甲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笔设备款,但因A公司经营业务转型,不再生产该类设备,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资产管理处负责该项采购业务的经办人员由于缺少工作经验,一直未主动联系A公司,项目实施处于停滞状态。 (5)甲单位“实验室配套家具购置”项目经费预算为350万元,项目资金于2019年3月全额下达至单位零余额账户。4月,甲单位履行了政府采购程序并同中标的B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340万元,形成项目购置预算结余10万元。5月,为提高“实验室配套家具购置”项目预算结余资金使用效益,甲单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后,又与中标的C公司签订了10万元的采购合同,用于购置本单位新进行政人员的日常办公家具。6月,甲单位完成了购置家具的安装、验收与付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