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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事业单位“专用实验设备购置”项目经费预算为180万元。2016年2月5日,甲单位履行了政府采购程序并同中标的A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3月30日前设备到货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70%;设备调试正常运行3个月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甲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笔设备款,但因A公司经营业务转型,不再生产该类设备,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资产管理处负责该项采购业务的经办人员由于缺少工作经验,一直未主动联系A公司,项目实施处于停滞状态。   问题: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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