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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甲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主要从事电网调度、变电站、工业控制等自动化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2016年,甲公司发生的部分业务相关资料如下:   (1)2016年10月10日,甲公司经批准发行优先股,约定每年按6%的股息率支付股息(股息实行累积制,且须支付);该优先股15年后将被强制赎回。据此,甲公司将该优先股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2)2016年10月20日,甲公司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判断其生产产品所需的某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将在较长的时期内持续上涨。甲公司决定对预定3个月后需购入的该原材料采用买入套期保值方式进行套期保值,并与有关方签订了相关协议。甲公司开展的该套期保值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有关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运用条件。据此,甲公司将该套期保值业务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进行会计处理。   (3)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对50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授予股票期权,授予对象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即可按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2015年末,甲公司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该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2016年12月21日,甲公司公告,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因素变化和公司激励政策调整等因素,遵循法定程序,决定取消原股权激励计划。据此,甲公司在2016年末,不再将当期取得的与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并将2015年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的有关服务予以调整。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逐项判断资料(1)至(2)中甲公司所作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指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2.根据资料(3),判断甲公司2016年所作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指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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