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A类似的商品
B相同的商品
C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
D相同或类似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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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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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某商标,某公司认为该商标摹仿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并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该公司可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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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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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界定为对驰名商标的(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