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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工程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分别与某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采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合同条款。路基高边坡施工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采用了一项新技术,未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本工程使用该项新技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为该项新技术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鉴定,不会发生安全问题,仍继续施工。于是项目监理机构报告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干预下才暂停了施工。施工单位复工后,就此事引起的损失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索赔。建设单位也认为项目监理机构“小题大做”,致使工程延期,要求监理单位对此事承担相应责任。该公路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了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机构经审查后认为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于是在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第16天,报请建设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将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监理机构的审核意见等提交给建设单位。但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施工单位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第60天工程所在地发生了洪水灾害,致使部分路段遭受损毁。洪水灾害过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损毁的路段自费进行修复,施工单位不同意自费修复。 【问题】1.在路基高边坡施工中,施工单位的哪些做法不妥?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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