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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3日,承包人A中标“环湖沿路大堤加固工程SL-8标”施工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A双方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类型为可调单价合同。施工合同内容为:堤身防护工程;护脚工程;节制闸工程(1座);涵闸工程(3座)。2017年10月15日,承包人A向监理单位报送开工申请。2017年10月18日,监理单位批复了承包人A的开工申请,确定工程合同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5日。2017年10月25日,承包人A就护脚单位工程实际开始按照大抛石方案施工。 招标文件中明确该标段工程护脚设计方案为“五铰格网+大抛石”组合方案;混凝土护坡修复中,斜式护坡方案为“生态混凝土”护坡方案,其中五铰格网工程量分别为大堤迎水面29519 m3,背水面内湖侧185 m3;混凝土护坡修复工程量为18611㎡,并规定先进行生态混凝土护坡试验段施工,视实施效果再最终确定是否全部采用生态混凝土护坡方案。承包人A在投标文件中对上述分部分项工程分别进行了相应的报价 【事件】 事件1:因预期石料市场价格的上涨,承包人A在工程一开始就购进石料,石块的规格有大有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A共同对上述进场石料进行检验时,发现所购石料中有一部分碎石无法使用,约占购买石料的10% 事件2:2018年3月2日,设计院出具设计更改通知单,将SL-8标段原有堤前五铰格网固脚方案全部调整为大抛石方案。承包人A立即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了此设计变更导致其购买的五铰格网石料无法使用,造成损失1571670元。2018年11月18日,承包人A完成抛石护脚工程。 事件3:2020年2月20日,因生态混凝土斜式护坡通过试验段试验未达到设计效果,双方协商确认“为统一全线坡面的形象外观,对护坡工程另行招标施工,并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单独组织验收”。据此该护坡工程由发包人另行招标施工。于是承包人A修复后,未将该试验段的护坡工程交发包人验收,直接交由另一家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按照设计图纸,该试验段护坡修复面积为5583㎡。 【问题】 1.事件1和事件2中,承包人A产生了实际的石料损失,由此承包人A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均提出损失赔偿的请求,要求发包人赔偿其处理五铰格网石料造成的损失1571670元。请问:发包人是否应该赔付承包人A处理五铰格网石料导致的损失费?如果发包人应该赔付,请阐述理由,并分析承包人A提出的赔付金额是否合适? 2.事件3发生后,承包人A就试验段护坡工程款提出支付申请,遭到了发包人的拒绝。请问:承包人A在事件3中行为有何不妥之处?如果要获得试验段护坡工程款,承包人A应该如何做? 3.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相关条款规定,分部工程验收与单位工程验收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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