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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引水工程,主体工程包括渠道、泵站、水闸等。建设单位分别与A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与B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与C单位签订了设计合同。2019年3月开工,合同工期18个月。 【事件】 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输水渠道K1+100?K1+600段岩石渗透系数为3×10-2cm/s,招标文件显示该段岩石渗透系数为2×10-3cm/S,A单位就排水工程量增加向建设单位提出补偿,建设单位回复:地质条件的变化是正常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事件2:由于地方政府希望可以提前供水,因此建设单位提出将合同工期压缩至12个月。 事件3:施工中的碎石(碎石垫层、混凝土粗骨料等)由建设单位提供,2019年12月,建设单位运至现场的一批碎石经检验不合格,由于市场碎石供应紧张,建设单位暗示施工单位可以将该批碎石用于工程。 事件4:设计单位C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泵站工程的水机、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需采购上海某水工机械厂家设备,理由是该厂家设备质量有保证。 事件5:设计文件中标明该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是50年。 事件6:施工单位A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将泵站工程的碎石桩基础工程分包给了D基础处理公司,由于D基础处理公司设备不足,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E基础处理公司。 事件7:2019年10月,由于栗站下部结构有一仓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尚未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尚未进行签字确认,为了赶工期,施工单位直接进行了下一仓混凝土饶筑。 【问题】 1.指出事件1?事件7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事件5中,工程达到设计年限后应如何处理? 3.根据事件6,简述违法分包的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