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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堤防综合整治工程投资约540万元人民币(中央投资占60%,地方投资占40%),工期90日历天。由于工程涉及安全度汛,该项目在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立即组织招标活动。为节省时间,招标人决定监理招标和施工招标同步进行。 招标人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在起草招标文件时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①工期紧且拖延工期有较大安全风险;②地方需要配套40%的投资;③招标人投入该项目的人员少,合同管理难度大。为此,在招标文件中的主要合同条款描述如下: (1)关于工期延误的描述,“为了确保工程按时竣工,除发包人原因外不得延长工期;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50000元人民币。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10%”。 (2)关于工期提前的描述,“为保证项目安全度汛,尽可能提前竣工,监理人与承包人应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但发包人不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3)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描述,“进度款每次支付已完工程量结算价的60%,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97%”。 (4)关于合同价的描述,“本工程采用固定价合同,政策法规、地质条件、物价等变化的风险属于承包人的风险,由此引起的合同价变化不予调整”。 【问题】 1.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活动中存在哪些不规范的行为? 2.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并做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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