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
B24
C36
D4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照明电压最高应不超过()V。
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 )。
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 ) 。
锅炉检修时,在锅筒(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当不超过( )。
进入锅炉的锅筒/窑炉和潮湿烟道内工作应使用电灯照明,安全行灯电压不超过48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行灯电压不宜超过36V,不得使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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