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A0.5
B0.75
C0.6
D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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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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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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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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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但是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总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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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