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B2
C3
《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规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停产( )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停产()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停产( )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的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 )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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