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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化妆品制造的甲公司和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乙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约定:2021年,甲公司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30%归集至乙公司扣除。2021年,甲公司年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乙公司销售收入为25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万元。



甲公司2021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万元。


A90

B200

C290

D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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