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化妆品制造的甲公司和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乙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约定:2021年,甲公司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30%归集至乙公司扣除。2021年,甲公司年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乙公司销售收入为25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万元。
甲公司2021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万元。
A90
B200
C290
D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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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甲和乙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2020年度甲公司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计算税前扣除限额为280万元,其自身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同时乙企业将当年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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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甲公司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2017年,甲公司的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8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在计算甲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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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