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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收到股东的临时提案申请时,下列事项中,其应当核实的有(  )。 Ⅰ.提议股东资格是否属实 Ⅱ.提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Ⅲ.提案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Ⅳ.提案是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Ⅴ.提案是否与股东会决议相矛盾

A

B

C

D

E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第5.4条规定,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但应当在召开10日前提出。提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是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是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一提案权,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股东权利,原则上不应予以限制。按照前述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对股东提案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职权,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的,原则上也无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其在收到股东相关申请时,只要核实提议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前述三项要求,就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13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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