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开设赌场
B 组织赌博
C 赌博
D 网络赌博
以营利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 )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
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未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收投注的,按开设赌场罪论处。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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