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B3
C6
D12
综合考虑借(冒)名贷款形成原因、贷款金额及担保情形等因素,合理确定清收处置期限,原则上清收处置期不得超过()
在借(冒)名贷款认定期间,清收人员()贷款的清收处置。
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尽职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重组盘活不良贷款的且采取注资盘活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其新注入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贷款金额的( )%。对于例外情况,应当经有权机构审批。
委托清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如果清收成效显著,可以续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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